1、夫妻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
夫妻可相互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
申请条件:
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未婚子女投靠亲生父母
申请条件:
未婚子女可投靠亲生父母
4、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5、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申请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申请条件:
1.录取新生的电子文档(EXCEL文件)
2.招生花名册
3.招生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院校介绍信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1.《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
2.《释放证》(副本)
3.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4.《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8、在福州市五县二市常住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1.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2.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在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9、在福州市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2.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10、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申请条件: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a.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 b.《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 a.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 b.《户口簿》。
3、转业干部落户: a.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 b.住房证明 c.《户口簿》。
11、随军家属入户
申请条件:
1.部队介绍信(团以上政治部门);
2.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
4.《任命书》;
5.《结婚证》;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有子女随迁的,《户口簿》中无法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7.落集体户应提供集体户户主页;落家庭户的应提供部队分房证明
12、投资入户
申请条件:
1、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2、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3、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