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移常见问题
一、户籍迁入我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凡在我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可以申请将其外地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2、外地居民,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3、大中专生毕业落户。对户口已迁移到市外的大中专院校人员,毕业后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在合法固定住所或派出所的公共户口、亲属户口处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4、工作调动。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二、具备户籍迁入条件的居民需要什么材料
居民需携带以下证件到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或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1)入户申请;
(2)入户审批表;
(2)房屋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3)双方户口本原件或者户籍证明;
(4)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
(5)用公部门开具的务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聘书;
(6)毕业落户需有户口迁移证;
(7)调(令)动函;
户籍迁出业务办理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攀 枝 花 市 公 安 局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
(二)、办理时限: | 承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四)、审批条件: | 凡持有准迁证的常住居民 |
(五)、申报材料: | (1)准迁证 (2)户口本 |
(六)、办事程序: | 申请人凭准迁证和户口本,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下户手续,由户籍民警受理。 |
户籍迁入业务办理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攀 枝 花 市 公 安 局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
(二)、办理时限: (三)收费标准: | 承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不收费 |
(四)、审批条件: | 1、凡在我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可以申请将其外地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2、外地居民,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3、大中专生毕业落户。对户口已迁移到市外的大中专院校人员,毕业后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在合法固定住所或派出所的公共户口、亲属户口处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4、工作调动。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县常住人口。 |
(五)、申报材料: | (1)入户申请; (2)入户审批表 (2)房屋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3)双方户口本原件或者户籍证明; (4)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 (5)用工部门开具的务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聘书; (6)毕业落户需有户口迁移证; (7)调(令)动函; |
(六)、办事程序: | 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和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后,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公安窗口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户籍民警受理。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户口登记迁移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四、(一)出生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婴儿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4 | 父母《结婚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5 |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二)收养子女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抚养人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监护人凭县级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没有《收养证》的凭公证书,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
3 | 抚养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三)购房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四)结婚迁移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结婚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五)就业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单位证明或五年以上用工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六)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毕业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七)复员、退伍军人入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4 | 《退伍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八)刑释解教人员落户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监狱或劳教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落户通知书》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村(居)委会证明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九)参军(迁出)注销户口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本人书面申请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入伍通知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3 | 参军人员《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十)升学迁出户口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录取通知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十一)迁出省外户口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户口准迁证》 | 交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2 | 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见示范文本1 |
五、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审批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承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证时限:(一)出生登记,申报材料齐全的,现场即办;
(二)省内户口迁移,申报材料齐全的,现场即办;
(三)省外户口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申报材料,现场即办。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户口迁移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12)8185523
(二)网址
米易县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miyi.gov.cn
米易县政务服务大厅:egov.myzw.gov.cn
(三)投诉渠道
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管电话:(0812)8130768
米易县公安局投诉电话:(0812)8131315
米易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投诉电话:(0812)8176157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