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理 户 口 指 南
户 口 迁 移
户 口 迁 往 省 外
办理材料
01、《居民户口簿》
02、《居民身份证》
03、《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开具《户口迁移证》,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省 外 迁 入 户 口
办理条件
按照符合各类迁入的条件,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供群众至原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办理材料
01、经核准,符合迁入条件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02、原籍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0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
04、《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省 内 迁 移 户 口
办理条件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按照符合各类迁入的条件,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材料
01、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02、《居民户口簿》
03、《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注意事项
01、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02、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