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其他全市性统一考试的违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语或手势的;
㈤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扣除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的30%。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正、公平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㈦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㈧其他作弊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取消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事实,并填写违纪情况登记表,经违纪考生、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字确认后,报送市招生考试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到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七、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密舞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