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购买商品房和还迁房的,每户补贴购房款8万元,补贴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政府奖励:
(一)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二)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
上述情况,村民之间流转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各街镇负责奖励,奖励标准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将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又没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所宅基地由区政府奖励4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村庄成片老旧房屋改造,整合村内闲置土地。凡集中改造达到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区政府资助村委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本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持户籍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宅基地及房屋流转协议等证明文件,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街镇审核无误,并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发放补贴和奖励款。需要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由街镇申请、代领后,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以街镇为主体,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齐抓共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各街镇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破坏耕地以及不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三条各街镇及所辖村庄规划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查处。占用农田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各单位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权限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政府补贴与奖励标准及申请、批准和发放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依法追索补贴和奖励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实施,原办法(宝坻政发〔2014〕3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再作适当调整。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下2017年天津市农村宅基地政策,其中关于宅基地审批、宅基地退出及流转等都有详细的介绍,天津市的市民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根以往的政策有所不同。农村宅基地是仅限集体符合规定的成员,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话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