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公司2006年6月成立之初,小张就入职了,直到2008年初,双方才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做企划工作。底,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底。4月,公司进行部门调整,欲将企划和人事岗位合并,想把小张从企划岗位调整至业代岗位,小张不同意,自同年5月7日起不再工作。当月19日,公司向小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其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无奈之下,小张来到了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小张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给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以及取暖补贴等。区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只支持年休假待遇以及部分加班费等,赔偿金一项请求没有支持。小张不服,起诉到法院,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律师在法庭上提到,原告入职后一直在企划部门工作,被告进行调整时,企划部门岗位仍然保留,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欲将小张调整至业代岗位,小张不同意调整,被告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做出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加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给付小张37800余元。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赔偿金与补偿金有区别。《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请求经济赔偿金的权利。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在此案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为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实际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