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送达×劳人仲字[20 ]第号仲裁裁决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特此证明
二○ 年 月 日
《裁决书送达证明》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证明当事人领取到仲裁裁决书的时间。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出具给受理当事人起诉或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
2.文书中应载明准确的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