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霍××,女, 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 张家口市尚义县人。
申诉人杨××,男,汉族, 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
申诉人贾××,男,汉族, 1987年7月25日出生,××乳品有限公司职工,廊坊市固安县。。
申诉人张××,女, 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
申诉人韩××,男, 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乳品有限公司职工,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人。
被诉人××乳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66000元。
2、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自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如不能补缴应赔偿申诉人相应损失。
3、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24000元。
事实和理由
以上所列申诉人均系××乳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均为业务员,工作地点在石家庄。霍××于2008年11月1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杨××于2008 年11月2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贾××2008年11月2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张××于2008年12月3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韩××于2008年 11月22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工作至今;以上申诉人在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被诉人至今未予以解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被诉人单位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向申诉人支会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然而在申诉人工作期间,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诉人进行补缴。
由于被诉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与被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了,但被诉人未支付给申诉人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被诉人除应全额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百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现请求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诉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