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市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对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纸质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居住等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居住区域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