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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基本政策

1.基本概念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5)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⑩其他贫困家庭。

4.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6)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5.贷款用途

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6.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7.贷款期限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7年,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校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8.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9.贷款利息

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10.办理部门

考入中央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1.符合贷款的高校情况

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全国高校有2664所,全国高校名单参见电子版,也可以在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中查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名单。

12.本息偿还

(1)利息计算:根据积数计息法,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计算方式如下: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2)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地方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3)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

(4)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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