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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夜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及投诉电话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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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24小时环保热线“123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禁止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