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国家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提高到与城镇一致的水平。
4月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将分别提高至每月270元和每月340元。
意见中称,本次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国家卫计委官网显示,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最近的一次标准制定是在2013年。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其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在2013年底的这次调整前,残独失独补助原本是每人每月110元(伤残)、135元(死亡),城市和农村执行统一的标准。调整后的区别对待,把城市失独者的补助标准由135元提高至340元,农村失独者仅提高35元至170元,补助标准相差一倍之多。这也一度引发对城乡失独家庭实施差异化扶助标准合理性的讨论。
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有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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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已统一城乡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2013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除了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随着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各地政府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措施。
梳理发现,不少地方发布了各自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大多要高出国家标准,一些地方已经统一了扶助金的城乡标准。
今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城乡统一标准。
年底,江苏南京市公布相关意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7月,山东省卫计委宣布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