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 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5、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6、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四)提取公积金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原房地产权证等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及《工程结算发票》
5、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五)提取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5、提供原房地产证、市、县(区)房管部门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材料、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决议大修费用的分摊决算报告等。
(六)租房自住
提供材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及相应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家庭收入证明;
3、职工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支取申请凭证》;
6、公积金存折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个人余额查询单,请自行前往银行打印)
(注:租房自住申请提取的职工必须是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非房屋类:
清远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 退休退款
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离退休证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二) 死亡退款
提供材料:
1、家属书面申请书(单位加意见并盖章)及身份证
2、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三)租房自住
提供材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及相应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家庭收入证明;
3、职工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支取申请凭证》;
6、公积金存折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个人余额查询单,请自行前往银行打印)
(注:租房自住申请提取的职工必须是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 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
提供材料:
1、提取书面申请书。
2、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职工所在单位核实证明(盖章)的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申请凭证。
5、医院的诊断证明;
6、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按医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
7、家庭收入证明。
8、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
9、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额度不可超过房屋总价;
2、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的费用。
3、偿还贷款:首次提取不得超过首期,以后每年按还款额度提取。
4、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超过月租金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全额提取:退休退款、死亡退款、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