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那么龙岩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龙岩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具体应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产假最长可休180天
《决定》明确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就大家所关心的产假及照顾假问题,《决定》明确: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时候由什么部门颁布?
答: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计入劳动时间?
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怀孕流产了是否享受产假?
答:可以享受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法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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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要如何维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