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的这些话,臧善良切切实实从自己身上体会到了。
小微企业占浙江企业总数的97%。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如何帮助这个庞大群体渡过难关?浙江在全国率先出手。
在国内疫情最严峻时期,2月5日,我省率先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17条举措涵盖要素成本、财政税收、金融保障、外贸出口等方面的扶持。
为推动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3月6日,我省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18条措施直指当时小微企业面临的劳动用工难、疫情防控难、矛盾化解难、资金周转难、政策享受难等痛点,给小微企业再次带来新利好。
为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7月20日,我省公布《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这是近半年内我省连续出台的第三批相关政策。在前两批政策救急救济的基础上,再出台延续性政策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投入技改、稳住就业。
“按照省主要领导‘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的要求,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在不折不扣、顶格落实国家最新政策的同时,提出了地方权限内更大力度的帮扶政策。”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相关负责人说。比如,用气价格在前期下调10%的基础上再下调5%,并延长至年底;又比如,将原本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的“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扩展覆盖到全省小微企业。
据悉,截至6月底,我省今年头两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累计减轻小微企业各类税费负担563.15亿元,办理缓缴税费924.3亿元。另据测算,到今年底,第三批扶持政策预计还可为小微企业减负491.6亿元(不包括奖补资金)。
“接下来的关键是要落实好。”该负责人表示。就在第三批政策出台10天后,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向省级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对中央和省级出台的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主要政策清单,共6方面38项,同时通过企业码、微信等多途径推送给企业,每条政策的条款、有效期和落实单位都一清二楚。接下来,省有关部门每个月都要对落实兑现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并不定期入企调研,督促各地政策落地。
近日,衢州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意见》从坚持就业优先等六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带来了哪些大礼包。敲黑板、划重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
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
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发放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且迁出创业平台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其中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家8000元。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可获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
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
构建长效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力度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万元的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要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
市级机关单位招录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本级总招录计划数的50%以上。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
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
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
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
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
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
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