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切实减轻村民建房用地负担。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除按规定缴纳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只需按照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后退出原有旧宅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村民退出旧宅基地可获补偿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办法,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重点项目、片区改造征迁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是法律法规依法赋予农村村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二、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
在城镇规划区内,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批准就地翻建。各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要同时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
在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申请应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三、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快乡镇、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确保在2015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村庄规划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实效性提升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同时,一律不得以未编制或修编规划为由不予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已修编完成,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修编的乡镇、村庄规划要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强与之相衔接,确保将村民住宅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及时组织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规划局部调整。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符合使用限制建设区条件、确需使用限制建设区土地的,由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汇总上报市政府,申请规划局部修改,原则上一年只审批一个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