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级及隆阳区(属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500元,人均增加了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人均增加了1元;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属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80元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人均增加了1元。
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
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
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
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
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