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主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百色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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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房屋类:
百色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原因 | 需提供材料 | 提取时限 | 备注 |
购买商品房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2、购房合同(协议) | 以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部分)或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 同一套房产权所属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出购(建)房实际发生额。 |
3、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 | |||
4、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和支付房款票据 | |||
购买经济适用房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2、购房合同(协议) | ||
3、支付房款专用票据 | |||
购买房改房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2、购买房款专用票据 | 以票据载明的时间一年内办理 | |
购买二手房 | 1、个人身份证 、提取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3、契税完税凭证、4、付款凭证 | 以契税税票载明的时间一年内办理 | |
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以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部分)或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 |
2、购房合同、支付房款专用票据 | |||
3、发改、建规、房改部门有关批文 | |||
建房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以开工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办理 | 乡镇建房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建房批准文件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 | |||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 |||
5、费用支付凭证 | |||
大修、翻修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1、大修: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 | |
2、房屋所有权证 | 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 | ||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 | ||
4、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 以上。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 ||
2、翻修: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 | |||
重新建造住房。 | |||
偿还自住的购、建住房贷款本息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还款期限内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办理 | 同一套房每次累计提取额(含产权所属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款额,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 |
2、借款合同(含住房抵押合同或住房抵押清单) | |||
3、金融机构出具的近期还款凭证 | |||
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以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 | 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最高提取额不能 |
2、已备案的《租房合同》 | 超出家庭收入50% | ||
2、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家庭收入证明 |
非房屋类:
百色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原因 | 提取材料 | 提取时限 | 备注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
2、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 |||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提取额不能超出个人自付部分 | 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种类 |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 |||
3、缴费通知单、医疗结算发票 | |||
4、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 |||
离休、退休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
2、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
出境定居 | 1、个人身份证2、离职证明 | ||
3、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 |||
到广西辖区外工作的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
2、到辖区外工作证明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
2、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 |||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劳动、人事关系的 | 1、个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 | 两年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把原单位 | |
2、劳动关系解除书 | 的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 | ||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 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 办理时合法继承人或或受遗赠人填写 |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
3、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 一份,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死亡人原单位 | ||
办理。 |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个人支 取申请表》和提供 合法有效的相关材 料提交所在单位。
2、由单位授权委托代办人员收集材料进行初审单位审核。
3、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管理部)审核。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导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管理部)将款项转入职工所在单位。
5、职工到所在单位领取款项。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百色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职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提取时间
1、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以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部分)或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购买房改房的,以票据载明的时间一年内办理。
3、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税票载明的时间一年内办理。
4、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以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部分)或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5、建房、大修、翻修的,以开工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办理。
6、偿还自住的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限内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办理。
7、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的,以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