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90元调整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9元调整为14.7元,平均增幅5.8%。
按照规定,德州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元。这已是德州连续8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较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上涨870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非工资发放标准,而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此外,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加班费标准以及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
此外,德州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