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关旅游奖励的政策都有哪些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是高考查询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1、鼓励社会资本对农家乐、特色民宿、民俗体验等进行整合提升并开发运营,打造开放式的民宿文化旅游村落(市集),经认定,规模不少于6幢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8幢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10幢或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标准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湖州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6〕65号)要求实施的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旅游景区等可享受的政策
1、按照智慧旅游示范景区创建标准和要求,创建成为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的,奖励20万元。
2、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新评定为旅游度假区、研学旅行基地(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4、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5、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基地(项目、线路)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对旅游企业参加县旅委在县外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实际出资额的50%奖励,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依据规划、标准开展外部交通标识标牌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新建3A、2A、A级旅游厕所的,按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改建3A、2A、A级旅游厕所的减半奖励。
9、对旅游企业引进旅游高级管理人员或引进、培养旅游行业高级技师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0、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行业比赛并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1、从县外新引进高级、中级导游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1万元的奖励。
旅游饭店可享受的政策
1、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定为省金鼎、银鼎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金叶、银叶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旅游企业参加县旅委在县外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实际出资额的50%奖励,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行业比赛并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6、对旅游企业引进旅游高级管理人员或引进、培养旅游行业高级技师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旅行社可享受的政策
1、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县内外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团来我县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并住宿,游客住宿达到500(含)间夜以上的,按实际间夜数奖励50元/间夜,其中职工疗休养团队再增加20元/间夜的奖励。
3、对旅游企业参加县旅委在县外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实际出资额的50%奖励,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行业比赛并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从县外新引进高级、中级导游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1万元的奖励。
民宿可享受的政策
对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农家乐、旅游商品企业可享受政策
1、对新评为省五、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同等档次奖项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县同等档次奖项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4、对新评定为县级旅游商品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5、对旅游企业参加县旅委在县外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实际出资额的50%奖励,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旅游咨询公共服务单位
经县旅委委托,承担全县旅游咨询公共服务的单位,奖励运作经费10万元。
个人可享受的政策
1、对新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且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2、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职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级导游证、省市级景区讲解员证的个人,分别按实际培训费用的100%、50%给予奖励。
3、对参加各级金牌导游大赛并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个人,省级以上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奖项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4、依据国家旅游厕所革命工作要求,对纳入名录库的旅游厕所开展积分制管理,对管理规范的旅游厕所根据厕所规模及长效保洁情况,给予管理人员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