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四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面高考查询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深圳汽车限购政策2017,欢迎阅读参考!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其中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每个周期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