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
(5月4日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教育厅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有关规定,减轻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对象是入学前为浙江省户籍,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残疾人大学生)。
第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按照先交后补的办法进行,即:凡是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应在学校按规定自行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待学期(学年)结束后再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补助手续。
第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管理,应坚持“属地(原籍)管理、本人申请、县级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减免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减免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校或通过交流、交换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学习的残疾人大学生,其在境外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所在境内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大学生申请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
(三)本学年在校注册就读,并根据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获得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的残疾人大学生,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在内的各种教育资助。
第三章 减免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减免申请。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工作,一般按学年进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于次年7月15日前,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递交《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并附学费和住宿费发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毕业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减免审核
(一)每年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提取全国普通高校录取的所有持证残疾人大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按生源地进行分类、汇总,下发到各县(市、区)残联、教育部门。
(二)各县(市、区)残联收到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申请后,应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学生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集中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告知残疾人大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三)审核完成后,各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将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补助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
第十一条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所需补助资金按照规定仍由省财政安排(宁波户籍学生经费由宁波市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残联应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残联,各市残联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省残联,由省残联统一将情况通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组织、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残联、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申请表》(略)
2.《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