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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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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时代,当年响应了“独生子女”政策的父母依然有奖。2月15日,深圳市卫计委就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进行解读。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2009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

申领需满足四个条件

根据《奖励办法》,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才可以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具有本市户籍。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1月1日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的。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也就是说,在满足(一)、(二)、(三)前三项条件的基础上,深圳市将1980年2月2日之后年满60岁的男性和年满55岁的女性作为领取奖励金的年龄最高限制线,这也意味着深圳市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最高年龄为男性97周岁,女性92周岁。

深圳市卫计委介绍,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09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09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00元-12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独生子女证每月160元

申领条件

1、本市户籍

2、12月31日前只育一子女,之后未再养育

3、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4、1980年2月2日之后年满60岁的男性和年满55岁的女性为领取奖励金的年龄最高限制线

每人每年可领1920元

《奖励办法》规定,奖励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而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1月1日起计发。这意味着,每人每年可以得到1920元的奖励金;而如果夫妻均健在,夫妻双方每年增加3840元的家庭收入。

对于从市外迁入深圳市的,《奖励办法》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而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深圳市卫计委介绍,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节点为2009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起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08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13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此外,《奖励办法》还规定,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奖励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最新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