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政府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7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施行。为便于电梯安全相关管理部门、电梯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使广大市民群众了解和知晓电梯管理的相关常识,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不得经营以旧充新
及翻新拼装的电梯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
至少有一名管理人员在岗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多项规定职责,其中包括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信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等。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
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确保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学龄前儿童
应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办法》还对电梯乘客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实施以下多种不良行为。
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