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细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半年前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此前,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相继就广西陆川退休法官傅明生春节前遇害一事发声,称保障法官履职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呼吁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职业保障。
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是此轮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在《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出台前,中办、国办及中央政法委已相继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要求建立司法人员保护机制。中办、国办7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共24条,内容涉及法官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最高法院司改办人士称,近年来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实施办法》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侧重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财新记者表示,《实施办法》对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方方面面做了规定,内容全面。
他分析,法官履职保障应包括三方面:首先是确保法官办案不受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个人是指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实施办法》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可操作性,如列举了哪些事务超出法官法定职务范围,不得安排法官从事;其次,法官自身的职务保障,包括法官惩戒、薪酬保障、教育培训、休息休假等,《实施办法》在《法官法》及中央文件基础上给予以细化,尤其是在法官惩戒方面确立听证和审议制度,规定申诉、复议等救济措施,要求建立法官工作饱和度测算机制,要求工资向一线倾斜解决分配不公等;再次,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保护,防范来自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不法侵害,规定提出建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等。
张建伟同时提醒,对法官履职的干预其实不仅是来自外部行政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还有法院内部上对下的不当干预。“新规定似乎忽略了这点,还是没摆脱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没将多年来司法机关呼吁的去行政化往前推进。”
严禁法院人员提前介入征收拆迁
实践中,一些单位、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或借助人情关系、威逼利诱对法官施加压力,影响司法公正。《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列举了哪些事项属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办法》同时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最高法院司改办人士介绍,《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议明确上述事项。
“规定重申了法官行为边界,但也应看到,在现有政法体制下,这些规定在实践当中运行起来,可能效果并不理想。比如说随着现在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有的政府也习惯性要求法院提前介入矛盾化解,法院往往难以拒绝。”浙江一位基层法官受访时表达了担忧。
对此,张建伟分析,这样的规定值得肯定,明确各级法院有义务去拒绝这些事项,也要求各级法院自己不能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参加上述活动。
“法院想顶住压力,可以拿这个文件来支撑。文件有比没有强,但这里还取决于法院是不是有自觉意识。有的地方会给参加活动的法院提供一定资金,这对法院来讲有一定诱惑力,法院顶住压力的同时还要摆脱诱惑力。”张建伟说。
在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看来,禁止法官参加各地拆迁指挥部、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在实践中会有效果,这些活动是政府干预司法的典型表现。但还应进一步明确,法官一旦参加了这些活动,就应当在后续案件审理中回避。
各级法院应建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四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刺伤;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女法官马彩云中枪身亡;2017年春节前,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当事人报复杀害。近年来,案件当事人伤害法官事件屡屡发生,法官人身权、生命权保障受关注。
财新记者看到,针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实施办法》要求相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称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实施办法》第10条还要求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规定法院应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
为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实施办法》第11条称,对在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法院应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安全保卫部门会同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组织保障是《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其第九条要求各级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实施办法》同时列举了该委员会11项职能,其中包括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等。
“建立这个委员会当然有必要。但问题是,对司法人员的干预或者侵犯可能就来自法院领导,这个委员会由法院领导来把控,怎能对法官履职加以全面保障?制度设计还是没有在司法民主的原则下进行。”张建伟称。
张建伟还提醒,民众在法院外部进行某种表达有些可能干扰司法,应追究法律责任,但若没有干扰审判秩序,则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权范围,“在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进行制度设计时,也要考虑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引申而言,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更核心的内容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要靠司法公正、赢得民心来确立。有的措施当然可以使司法机关自己得到安全感,但并不能够真正获得民众尊重,而法官受到社会尊重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张建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