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制度体系下,区分人员身份性质,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优先原则,创新评价机制,引入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与职称评审有效衔接。
5、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6.坚持与教育综合改革、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中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评审条件和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发挥职称(职务)评价标准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导向作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科学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服务基层,积极投身教育教学一线,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修订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修订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注重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在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条件中增设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专家评委库建设,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过程监控和评审质量评估,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同步探索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改革。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各地可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3.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对有评审权的市,继续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制和异地专家评审制,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4.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坚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自治区政府将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在小学、幼儿园中设置高级岗位,并结合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重新核定教师岗位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适应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五)过渡办法。
1.全区改革范围内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按照新旧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办理资格过渡手续,统一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资格过渡后,已聘用到岗的中小学教师,按其已聘任的岗位,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岗位竞聘。但过渡后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仅表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等挂钩。
2.职称及岗位过渡办法按照单位梳理、个人确认、单位公示、审核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单位梳理,各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统一填写过渡登记表格,并收集核对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本单位填写的过渡登记材料所列内容进行核准并签字确认。单位公示,经单位审查,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审核登记,各单位将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审核人员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过渡登记结果。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换发。
3.自治区将出台已评未聘人员处理办法,通过增加岗位数、适当调整优化岗位结构比例等措施解决已评未聘人员过渡问题。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评聘的基本程序。
公办中小学编制内管理教师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工作按照核定岗位、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核定岗位。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提出拟竞聘岗位数,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自治区的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及单位确定岗位要求,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聘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条件要求,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考核推荐委员会对竞聘教师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参评人选。参评人选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评委会分别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评委会由同行专家组成,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参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每个岗位只能从本单位推荐的参评人选中产生,未通过人选不再参加同年度其他岗位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单位聘用。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实行县域统筹管理或学区制管理体制的县(市、区),经上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批准,可实行跨校评聘。跨校评聘者经由空岗所在单位推荐,一旦评审通过,须在该岗位全职工作3年,如未能到岗工作或工作未满3年,其评审结果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无效。
(二)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评聘程序。
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工作由自治区职改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在人社部、教育部核定的岗位结构总量内共同组织进行。按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单位聘任的基本程序进行。
限额推荐。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商定各年度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控制人数,并将名额按专任教师比例数分配到各市。由各市职改部门在限额范围内推荐申报。
个人申报。全区范围内符合正高级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可自主申报。
逐级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照评审条件对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推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应对申报人员逐级审核,由各市职改部门在规定的限额内,推荐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
专家评审。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按评委会组成程序及要求,选取评委组成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的专家评委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并具有中小学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申报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必须经现场面试答辩。
单位聘任。评审通过的广西正高级中小学教师,所在单位应聘任到岗,同级财政、教育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正高级职务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
(三)转正定职、重新确认评聘程序。
公办中小学教师编制内管理教师申请办理转正定职、重新确认,原则上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转正定职、重新确认后,所在单位应聘任到岗。对于属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由各市人社、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要求,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1月前)。
1.成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制定我区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提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3.全面深入调研,充分掌握我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指导全区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全方位考虑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二)动员部署(2月-5月)。
1.印发文件。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推进部署。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全员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指导各地区制定实施办法。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月)。
1.人员过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完成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对原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已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对原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现聘任的对应岗位,其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2.核定岗位。各市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重新核定。
3.组织评审。学校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各级职改部门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各市根据自治区正高级教师评聘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4.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四)总结阶段(12月前)。
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全面总结改革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对各市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实现常态化评审的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聘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唐仁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蓝天立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武海,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秦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宁波为副组长,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市要根据自治区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改革工作。各市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推行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各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把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和其他系列职称改革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其他职称系列的“搭车”行为。各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