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组织部出台《湖南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选调生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选调生工作重点是培养造就一批理想信念坚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力素质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储备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基于这一目标,《办法》规定,选调生主要从高等院校(含其他硕士、博士培养单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学历要求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选调生需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在学习期间担任过班长、院学生会部长,校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等职务1年以上。
在培养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新录用选调生的关系放在乡镇(街道),人员安排到所辖村工作两年(含试用期)。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选调生都必须到村里工作至少两年时间。选调生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培养选调生负直接责任,党(工)委书记是选调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为了让选调生真正扎根基层,《办法》规定,在村工作期间,未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一律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市区直及以上部门工作。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村服务期满2年后,由市州委组织部进行综合考核,提出下一步培养、使用或交流调整等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选调生资格。
《办法》还列出了选调生的6种“不合格”表现,包括:本人思想动摇、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等,组织部门会及时将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办法》规定,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应及时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任职;表现特别优秀、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的可按程序破格提拔。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一般应当按程序及时列入相应层级后备干部名单。省、市、县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明确一定数量从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定向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