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9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对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
一、补贴时间。《办法》确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1月1日-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区分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为鼓励早淘汰、快淘汰,第一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第二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第三时段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第四时段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三、补贴实施。按山东省确定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省级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办法。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商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以市为主,各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