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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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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5.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营改增涉税热点问题

1.问:5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人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马上就可以去办税厅办税么?

答:是的。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代征、代开发票政策是征管系统调整的焦点。税务部门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管系统的升级完善,纳税人在营改增开始实施当天发生的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即可办理缴税、开票等业务。

2.问:纳税人出租个人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

3.问:5月1日后,个人将自有的住房进行出租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问:5月1日后,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北上广深以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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