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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吉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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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补贴交通费用省直各部门第一批提交车改方案截至2月15日

12月初,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组织召开了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署培训会议,标志着我省公车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会议明确,省直各部门第一批提交车改方案截至2月15日,且每月20日前完成方案审批和取消车辆移交的部门,当月发放公车补贴,20日后完成次月发放。

参改范围

离退休干部

管理机构

暂不纳入

根据《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参改机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参改车辆范围是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

保留车辆

核定必要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方案》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照实际需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调研接待用车。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统一纳入地方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

补贴标准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130%

《方案》指出,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方面,按照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130%的标准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同一市(州)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州)交通补贴标准相差不能超过20%。

省直垂管机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驻地标准执行。

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待《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批复后,按照新方案执行。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各参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严格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取消车辆

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省直、各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最多不超过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

人员安置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转岗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按原所聘岗位比照接收安置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工勤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机关工勤人员身份。

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

有条件的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补偿

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

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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