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制度。
第二条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的审核: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年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印。
第四十六条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2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病毒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