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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每年将公布水质最差十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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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又被称为“水十条”。 将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亮点1

京津冀比长三角珠三角多3项要求

●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

●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解读:北青报记者统计,在“水十条”列举的38项限时完成的措施中,有6项措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需要提前一年完成。另外,对京津冀还单独提出3项要求。

之所以对上述区域要求更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介绍,是因为这些区域水污染问题严重,其中,京津冀又是污染问题最严重的地方,京津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水体污染和水资源短缺。另外,“京津冀一体化”已升级到国家战略层面,环保领域的一体化也是趋势,这也给其他区域做出示范效应。

亮点2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新增至少2项指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解读:“水十条”延续“大气十条”签“军令状”的模式,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国务院要约谈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也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介绍,“水十条”颁布后,节水目标、水断面等这些都会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在他看来,“水十条”不仅让地方政府接受国务院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是一种履职责任说明,也是一种监督。另外,取消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压力。

亮点3

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

●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解读:依据测算,“水十条”通过加大治污投资力度,大幅提升污染治理科技、环保装备研制和产业化水平等措施,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清华大学E20环境产业研究院院长傅涛参与环保产业部分的起草,他指出,“‘水十条’埋下了很多伏笔,涉及环境产业的面很宽。”

傅涛说,从具体措施中能看到,政府在环保产业领域进一步退出,让市场主体更多地发挥作用。“现有的政府直接治理环境的方式将转变为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他指出,环保产业链包括综合服务,投资运营,工程服务,社会服务,涉及八九个大的应用领域。“水十条”将推动环保产业在市政污水这些传统领域外,进入更多的环境治理领域。

亮点4

水质不达标政府将需补偿下游政府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

解读: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认为,“水十条”明确提出了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这个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他解释说,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具体说来是相邻两个区县或市政府水务部门在交界处河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如果区县或市发源的水流跨断面出境时水质不达标,此政府应补偿下游区县或市政府。这种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责任划分,治理不力的上游区县或市对下游区县给予经济补偿,有利于调动各区县或市污水治理积极性。

释疑

“水十条”出台后,你能知道哪些信息?

今后,你不但可以看到城市空气质量“红黑榜”,还可以知道水质量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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