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西方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在西方人的眼中一方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当今世界,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宪政的实现,首先要有一部符合民主宪政精神的宪法,它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经,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宪法的制定意味着这个国家中的每一个人在这个国家中的每一寸领土上遵守宪法,概莫能外。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就是各国为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实施宪法的重要环节。
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的一种承诺方式。效忠宪法乃宣誓的精义所在。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后,这一制度被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下来,成为各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综观各国宪法规定,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宣誓的主体。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宪法各异,法定的宣誓主体也相去甚远,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本宪法。一般来说,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及各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宣誓的内容。
各国就职宣誓制度都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在立宪君主制下,国家权力名义上归君主所有,但其行为往往要受人民和宪法的约束。这些国家宪法里所规定的宣誓内容大都体现君主的义务或责任。如比利时王国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就职的誓词为:我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在共和制下,民主、共和、宪政已成为这一政体的内涵,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已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义务。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于就职前,应进行下列宣誓:“我将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其所能维护、遵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三,宣誓的程序。
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如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爱尔兰宪法规定,任何拒绝或忽略作宣誓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其职务。受主权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宣誓忠诚共和国,并遵守宪法。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也有的国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的影响,他们的宪法确认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国家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的建立,体现了人民对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普遍要求。宣誓效忠宪法,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意味着不仅人民要受宪法约束,国家公职人员更要受宪法约束;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依据;意味着违宪行为要受到弹劾、不信任等各种宪法手段的制裁。让国家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有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尽忠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