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在我省,中央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在鄂的部属高校、院所等机构。昨日,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教授得知该消息后,欢欣鼓舞,认为“国家改革力度空前”。与此同时,本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一直呼吁的“希望国家层面多放权”,也得到圆满落地。
■亮点一
审批备案全部取消
科技成果若不转化,锁在抽屉里就是一张废纸;成果转化也有保鲜期,因层层审批导致转化流产的案例并不鲜见。
为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12月18日,湖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其中规定,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完全下放给科研团队这一市场主体,成果转化中所有行政审批程序全部取消,只需备案即可,且最高99%的收益归科研团队。这从全国来看,分配比例最高,改革力度最大。
然而,楚天金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利好政策,主要适用于省属高校、院所。而部属高校、院所“却不敢执行”。因为在目前,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规定,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教育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因此,本报发文呼吁,希望国家能早日放权,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三部门新政明确,取消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亮点二
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就科技成果转化,楚天金报曾作过深度调查,并在今年4月15日至17日,连续刊发“科技成果转化谁说了算”系列报道。调查中,记者发现,部分教授将自己的专利成果无奈进行私下交易,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若通过高校来“公对公”交易,转让手续太复杂,有时手续没办完,专利成果可能就失去了原有价值。二是,若“公对公”将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同时还要缴不少个税,这让有些人觉得不划算。第三就是,由于以前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健全,教授们担心将成果公开转让、并获得收益后,会引来日后司法部门“秋后算账”。
此次新政中也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这就意味着高校科研人员可以从学校获得更多收益。
■亮点三
科技成果定性“特殊国资”
此次国家新政中明确,科技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特点。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骆清铭颇感欣慰。
骆清铭曾多次强调,科技成果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价值,这当中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科技成果要实际应用才能实现价值才值钱;经常出现被认为“很值钱”的成果在实际运作中,却根本不值钱的现象。因此,骆清铭一直认为,科技成果这类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等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管理。只有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性质界定清楚,才能充分下放处置权和收益权,才能为科研人员彻底“松绑”。
■反响
科技成果转化“冰障”开始融化
省科技厅成果处处长李述武表示,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坚冰正从国家层面慢慢融化。虽然只是局部试点,但体现出国家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巨大勇气和开放氛围,非常有利于我省“科技十条”的大力实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友德建议,待改革试点成功后,宜将这些政策写进正准备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样,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巨大红利,将会在全国得到彻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