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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师工资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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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近日,网传“教育部出台最新教师工资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上述消息不实。

  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表示,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由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并统一部署。目前,教师工资仍实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建立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

  ――工资套改说明

  一、改革内容 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待国家及江苏省出台政策之后再实施;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江苏省基本不属享受范围。

  二、改革的对象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三、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正高职称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副高职称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中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助理级职称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员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薪级工资的实施

  按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只适用于本次改革),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博士学习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即:不计工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其助理研究员与讲师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不同序列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五、正常调整工资

  1.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六、几个相关问题

  1.套改增资额的计算: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减去现有工资条的前两项(即: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则为本次工资套改增资额。

  2. 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先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增资,再从新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调资(即:先套改,再调资,分段补发增资额。)。

  3. 2006年7月1日后工资关系调入我校的人员,从我校应发工资当月起补发其工资套改增资额。

  4. 2006年7月1日后工资关系调出我校的人员,补发其在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套改增资额。

  5. 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并补发套改增资额;再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起,按套改后新的基本工资及新的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退休费,并补发其退休费的差额。

  6. 原学校发放的津贴、补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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