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统一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便于读者获知公车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本版编辑对两份文件的要点进行了梳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公务用车改革的总体目标?
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公务用车改革的基本原则?
创新制度、分类保障。
统筹协调、政策配套。
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如何保障公务出行?
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更做好远距离公务执行的差旅费保障。
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如何管理定向化保障车辆?
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
未及时处置的车辆怎么办?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怎么定?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允许参改单位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解决不同岗位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可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哪些车辆纳入参改范围?
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取消的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交通补贴标准是否已明确?
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用车审计重点有哪些?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保留公务用车如何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