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
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
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等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一、事项名称
新生儿随母医疗保险待遇申报
二、申报对象
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
三、办理单位
其母亲参保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四、办理依据
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2、《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3、《关于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社保函〔2015〕122号)
五、办理时间
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条件
新生儿母亲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报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 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 出院小结(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5. 疾病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
6.新生儿母亲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7. 随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出生相关信息的,需提交《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
八、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该时限不包括财务拨付环节)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查询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88522057 88521710;金平88573488;
龙湖88889530;澄海85886325;濠江 86702363;
潮阳83844633;潮南87913017;南澳86800666。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十二、备注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医保)关系在市局的,新生儿医保待遇由其母居住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理;其母为非本地户籍居住的,新生儿医保待遇由其母单位所在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理;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市社保局指定分局受理。
十三、表格下载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意见书》
3.《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