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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参人员最新待遇2017

建军90周年前夕,经中共中央*、*、中央*胡锦涛批准,国家给建国后部分“两参”人员(即参加过14次局部战斗,参加过核试验人员)予以适当优抚政策。

文件出台后,各地都陆续参照规定执行了。

许多拿到优抚金的老战士热泪盈眶地感言:“国家总算没有忘记我们这些曾经浴血奋战的老兵呀!”

然而,近来陆续接待了一些曾经参加过14场战斗的部分老战士来访,由于各地执行中央政策的尺度把握不一,一部分“两参”人员,至今没有享受到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究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点:一是中央政策用辞模糊。

二是地方执行产生偏差。

据前来上访的老战士反映,中央政策文件上有一句“让部分返乡‘两参’人员”。

其中的“部分”二字,让某省出台执行文件时,就有了不一样的解释;而“返乡”二字则更是让某省出台的政策中规定,只有现在仍身在农村,没有任何收入的“两参”人员,才可享受国家优抚。

建国以来,特别是建国初期,台蒋及周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两参”人员为了共和国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青春和热血。

如今,这些国家功臣,大部分都己进入古稀之年,他们年轻时期无私无畏的付出,终于等来了国家的认同,能享受到的又有几何?可是,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非要“扳倒树捉乌鸦”,硬是人为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某省的民政系统就认为,既然国家文件规定是“部分”,那就是有些人是不能享受这一优抚的。

而“双参”老战士们认为,我现在有工资是我退伍后,参加工作、创造财富、交纳保险后才拿到的收入,与国家认同我们出国参战毫不相干。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释文:“回乡”就是回农村,而前来上访的老战士却认为:“回到家乡才是政策中‘’回乡”的真实含义。

他们认为,如果国家政策本意是上有工作岗位的“两参”人员不享受优抚,为什么不在政策文件中说明。

就此,上访老战士还将他们搜集到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复印件、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优字[2009]126号)拿出来,从文件上看,这两个省对从企业退休的“两参”人员,都有明确的优抚标准。

某省地处开放前沿,经济实力比这两个省要强,在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时,却刻意采取引起基层执行产生歧意的办法,误导基层执行国家政策,不能不说某省的这个部门,掌握国家政策水平的低下!而因此引起的大量“两参”人员上访、集访,其责任该不该追究到这个部门的领导人身上,我想要有待国家相关部门来问责!

笔者认为,国家政策之所以规定“部分”“两参”人员,是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常年保持几百万人数,年复一年,累计数千万人,而真正“两参”人员,身份就有待确定,比如“炮击金门战”,直接参加炮击的和后方支持的,就有本质的区别。

但当时都叫参战,而能享受国家优抚政策的,我想只应该是“参加直接炮击部队的官兵”。

至于“回乡”的解释,我们国家绝大部分文件出自首都,古老的皇城,我想自然会把全国各地都泛指“乡”吧,国家文件所指的“回乡”,就应该是“回到家乡”。

如果民政部门刻意把“回乡”解释为回到农村的乡下,我只能为之感到悲哀!因为解释权在你那儿,我辩不倒你,算你狠!

截留国家政策是最大的贪污!某省民政部门在资讯己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沿习过去一些恶习,把一些国家惠民的政策,捂在系统内的几个人手上,盘来盘去,抠国家文件“回乡”、“部分”的字眼,来人为设置一些障碍,导致一些该享受国家优抚的人,不能享受应有的政策待遇,这就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心执政为公产生怀疑了,因此而引起的多次集访,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党的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且是你省几个小钱能挽回得来的?希望各地在执行中央政策过程中,严格对照不走样,把党、国家和军队的温暖送出来,让“两参”人员人人享受优抚,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相关新闻最新评论上述建议十分正确。

同样是在战场上保家卫国,冲锋陷阵、浴血奋战的将士,为什么有两种对待。

这样只能激化矛盾,必然会引发城镇和广大在职参战人员的强烈不满和愤慨,必然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所以参战人员补贴应该是所有参战人员都有,并参照建国前参战人员制定“两参”人员离休等相关其它待遇!!!

应该这样来理解国家的政策。

回乡应指退役回到家乡,而非指回到自己的乡下农村。

那种认为农村的退役人员生活贫困、城镇的退役人员有工资收入,因而农村退役参战人员才能给参战补贴的思维逻辑是十分荒唐荒谬的。

其实很多回到农村的退役人员生活状况远比城镇退役人员好,有房有地,吃住远比城镇退役人员好的多。

参战人员补贴应所有参战人员都有份,特别是在前线阵地上冲锋陷阵、浴血奋战的将士,而不是只给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如果是这样的话,国家政策就产生了严重的偏差,就会给城镇广大参战退役人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必然会引发城镇和广大在职参战人员的强烈不满和愤慨,必然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两参人员最新待遇优抚标准

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

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

吴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在今

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

参战老兵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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