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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央军委和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解读: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为裁军改革解后顾之忧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分析,此次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献身国防的职业从业者的价值肯定和社会贡献认定。当然,这种认定是多重的,包括精神和物质层面,此次进行的是物质层面。同时,这也是基于当前现实社会发展,军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已经完善,而军队此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需要化解和解决。

作风建设转变后,未来军队承担的任务必然越来越多,相应得到一些认同和回报,至少有一个对等的东西存在。十八大以来,军队制度建设大打组合拳,在另一个方面也需要有一个补偿问题,虽然不是特别直接,但必然会存在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补偿和抚恤措施,跟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此次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达到的目的和意义毫无疑问。这两年军队要求越来越高,训练强度越来越大,但军队风气仍保持越来越好的趋势,主要是国家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官兵看到了希望,有了积极向上的姿态和良好氛围,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结果。

公方彬认为,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军队依法治军、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未来军队一切发展都将纳入制度范围内,或许这也为即将展开的军队裁军改革提供一些物质支持。裁军改革马上开始,将有30万官兵离开部队,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可以为此做铺垫、做准备,这些官兵离开部队如果不能解决后顾之忧,某些现实矛盾没有解决,改革发展之后容易造成一定阻力,虽然我军一向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部队,也是能吃亏扛风险,只要国家有命令下来必定会坚决执行,但如果想让改革更加平稳、有效、顺利前进,还需要做一些更加有利于改革的准备。

详解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提升职业比较优势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和关于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继今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又一项重要的军人保险制度。为了便于广大官兵和网友理解新制度,人民网专访了解放军后勤学院教授、国防经济专家郝万禄,详细解读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细节。

记者: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上下引起广泛关注,请您谈谈这次改革的意义何在。

郝万禄:的确,这次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全局。政策制度的出台,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军人的经济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退役军人的事情“牵一发而动全身”,表面上看,这是退役军人的事,实际上也是现役军人的重大关切,应该说,此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我军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发展史上一次新的跨越。

记者:相对现行的政策制度,这次改革完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义有哪些?

郝万禄:概括地讲,根据《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度,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改革完善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改进军地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健全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标准科学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缴费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重大问题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帐户、个人不缴费,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一次算清,国家给予全额补助。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这四类人员。而军队管理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伤残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按原退役政策执行。

记者:此次改革中关于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您谈谈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郝万禄:是的,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提升职业比较优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做法,建立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核心要义是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职业年金补助,其在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军队应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使这种制度安排的效率效果更科学更合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一项经济补偿和社会地位认同,也是中国特色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

记者:我注意到军地保险关系接续是多年来政策落实的一个难点,这次改革为确保政策待遇落地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郝万禄:是的,一揽子解决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是这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我理解总的想法是,为促进军地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保障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有效落实,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考虑目前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情况,根据军人退役安置去向,分别确定了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相应的转移接续办法。这次改革明确了军人退役后,军队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职业年金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给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外,通过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建立以地方社保办通讯地址、银行帐户等为重要内容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效率和保障效果。

记者:改革出台后,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郝万禄:应该说,保持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任何一项改革施行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按照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的原则,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要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最大化地保障退役军人经济权益。改革后,之前出台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 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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