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进入老龄化,歧视、遗弃、虐待、有能力而拒不赡养老年人,侵占老年人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我省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全省364万60岁以上老人将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我省已从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每月不少于60元,80-89周岁每月不少于25元。高龄补贴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条例》制定了那些老年人优待内容?
《条例》规定了老年人免费参观尚未向社会免费的历史遗址类博物馆、地质公园、文物建筑、风景区,影剧院门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给予优惠。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等优待内容,常住本省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目前,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已做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张掖市、庆阳市、平凉市的中心城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
《条例》对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格检查。
《条例》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视基本维护费按照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