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拓展阅读??婚假工资支付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a.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b.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婚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如婚假工资基数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
综上,婚假工资=婚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制度工作日+法定休假日)×婚假天数,实践中也有另一种计算方式,即婚假工资=婚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婚假天数,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计算方式。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提供额外福利婚假的,应明确员工先休法定婚假及晚婚假,再休福利婚假,因故未休福利婚假的,用人单位不折算工资;
2、员工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依法登记结婚的,方可享受婚假;
3、员工婚假及晚婚假应连续使用,休息日不予扣除;
4、婚假应自结婚证上所署日期起一定期间内(如1年)申请使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