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积金提取新政:海南省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新规定
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4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海南省将取消“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学费”,两项提取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要求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当地住建部门不再为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提取材料审核,要重点核查商品房备案登记、房屋交易信息及职工权属房屋持有情况。
针对违规提取行为,各直属局应专设案卷,留存职工违规提取的材料,已查证属实的,必须追回骗提资金,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