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宁夏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830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688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52元。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确定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
据介绍,201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6249元;选择60%,年缴费8140元;选择70%,年缴费9497元;选择80%,年缴费10853元;选择90%,年缴费12210元;选择100%,年缴费1356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