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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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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

黑龙江省人社厅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具体政策进行解答。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每月将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的养老保险费用。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为其设立了“过渡性养老金”,并设定10年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与本次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国家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为“中人”设定10年过渡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这次改革设定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建立职业年金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职业年金由单位缴纳8%和个人缴纳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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