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0%
11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每月最低失业保险金为:1860×80%=1488元
从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320元/月调整到1488元/月。
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杭州失业登记(时间期限+介绍)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领取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领取流程及地点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
(一)原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
(三)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为其发放《就业创业证》,并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