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50元/月上调到了186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地提高。日前,杭州发出通知,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的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88元/月,比照原来的1320元/月,增加了168元。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浙江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所在市(地)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杭州的计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860元的80%,所以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够领到1488元。
按照通知,富阳区、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富阳区在今年11月1日也调整了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7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为15.2元,今年7月起,富阳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也与主城区“同城同待遇”,从原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80%,因此富阳的失业保险金为1328元/月,比原来的1029元/月多了299元。
杭政函〔2015〕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富阳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10月29日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我省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
从2007年9月1日起,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为统筹地区企业最低工资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