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后,参保单位应在批准退休的当月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定期(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申办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申领表》(附件6)一份;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存折复印件;(省农信社、赣州银行、江西银行自选)
(3)人事或组织部门退休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4年9月人员身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提供20*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注意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理程序暂维持现状不变,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保人员存在历史欠费的必须先缴清欠费。
(二)原企业职工(有人事劳动部门招工手续的)办理退休
◆ 需提供的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及退休审批表
2、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费发票
4、县梅林大街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彩照1张
◆ 经办流程
1、携退休人员档案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领取退休审批表后到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2、携退休人员档案及退休审批表至社保⑫号窗口提出申请
3、业务审核无误,系统核定工资并打印《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4、至社保⑥号窗口审核盖章
5、⑦号窗口审批退休待遇盖章
7、至原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局盖章发放《退休证》
8、返回至社保⑪号窗口录入居住信息、办理《社会化发放资格证书》
◆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字〔2014〕22号)
(三)办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 需提供的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转入的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费发票
4、县梅林大街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彩照1张
◆ 经办流程
1、携上述资料至社保⑫号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审核无误,系统核定工资并打印《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3、至社保⑥号窗口审核盖章
4、⑦号窗口审批退休待遇盖章
5、至⑪号窗口录入居住信息、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证书》
◆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
(四)办理村干部退休
◆ 需提供的材料
1、赣县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2、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费发票
4、县梅林大街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彩照1张
◆ 经办流程
1、携上述资料至社保⑫号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审核无误,系统核定工资并打印《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3、至社保⑥号窗口审核盖章
4、⑦号窗口审批退休待遇盖章
5、至⑪号窗口录入居住信息、办理《社会化发放资格证书》
◆ 政策依据
《赣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赣市发〔2005〕3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字〔2014〕22号)
(五)办理失地农民退休
◆ 需提供的材料
1、县失地农民办公室发放的《失地农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
3、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费发票
5、县梅林大街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免冠彩照1张
◆ 经办流程
1、携上述资料至社保⑫号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审核无误,系统核定工资并打印《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3、至社保⑥号窗口审核盖章
4、⑦号窗口审批退休待遇盖章
5、至⑪号窗口录入居住信息、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证书》
◆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字〔2014〕22号)
(六)办理58号文参保退休
◆ 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等58号文参保审批档案材料
2、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费发票
4、县梅林大街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免冠彩照1张
◆ 经办流程
1、携上述资料至社保⑫号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审核无误,系统核定工资并打印《城镇未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58号文)》
3、至社保⑥号窗口审核盖章
4、⑦号窗口审批退休待遇盖章
6、至⑪号窗口录入居住信息、办理《社会化发放资格证书》
◆ 政策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