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一、加强社保费征缴管理,加大社保费清缴力度。
按照《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结合贯彻《征缴条例》,全面清理欠费。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清欠。对有资金能力但未完成补缴任务的单位,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政府批准后妥善处理。
二、落实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办法,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努力从现收现付转为部分积累,实现筹资模式的转型,建立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加大市财政对养老金的支持力度,制定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建立和完善与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长效机制,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避免长期空账运行。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效益。
社保、民政部门切实加强与企业、乡镇、居委会的沟通协调,随时跟进,进行深入的检查和调查,摸清享受待遇对象,严把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发挥真正的效益。
四、加强社保资金监管,努力实现保值和增值。
按照《社会保险法》中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加强社保资金监管,用足社保资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加强监督,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及时将活期存款和到期的存款转存定期,并争取按照优惠利率计息,增加基金利息收入。
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
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凭证,及时准确地传递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帐,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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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