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额医疗保险缴费:90元/年(如有调整,按政府批文实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每年2月份前一次性足额缴交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仍未缴纳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可选择以下方式
1.银行托收
2.转账
五、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设置及计算方法
1.我市参保职工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时,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从退休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2001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计算的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不再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六、医疗待遇
1.门诊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在一年内,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统筹基金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3.参保人员就医必须服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得指名开药或强行做不必要的检查,不得挂名住院。出院应由住院医师根据病情决定,符合出院拒不出院者,从确认治疗终结的第二日起,一切费用由个人自付。
4.个人账户配置的标准
①在职人员:以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基数作为划拨基数,划入比例为3%。
②退休人员: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金或养老金作为划拨基数,划入比例为3.5%。
退休人员个账计入基数核定后暂不进行调整,政策调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