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市为例,根据《婚姻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另享受晚婚假7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路程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用人单位对于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初婚者一样的婚嫁待遇,即可享受3天婚假,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再婚职工不享受晚婚假。